南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汇总

导语 南阳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购建住房类型,借款人提供不同的资料。具体各类情形应该提供的材料见正文。

  南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汇总

  根据购建住房类型,借款人提供不同的资料。

  (一)普通商品住房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3、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4、借款人及配偶在购房地和缴存地分别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购房地和缴存地在南阳的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5、主借款人在受委托贷款银行开办、还款的I类银行卡。

  6、购房申贷资料: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在3年之内缴纳的、不低于网签备案合同房屋总价2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和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7、特别提醒:(1)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先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商品房房价总额的80%、且“首付款金额”加“组合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商品房房价总额;(2)期房按揭贷款、“组合贷款”的,必须以所购本套住房设定为贷款抵押物。

  (二)二手住房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3、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4、借款人及配偶在购房地和缴存地分别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购房地和缴存地在南阳的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5、主借款人在受委托贷款银行开办、还款的I类银行卡。

  6、购房申贷资料: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在2年之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缴纳的契税完税凭证和过户后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7、特别提醒:必须以所购本套住房设定为贷款抵押物。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3、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4、借款人及配偶在购房地和缴存地分别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购房地和缴存地在南阳的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5、主借款人在受委托贷款银行开办、还款的I类银行卡。

  6、建房申贷资料:借款人或配偶拥有所有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在2年之内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企业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建筑企业、造价师盖章的《工程造价预算》;工程竣工后,建筑企业出具的、收取建设费用的发票(或者借款人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四)“商转公”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3、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4、借款人及配偶在购房地和缴存地分别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购房地和缴存地在南阳的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5、主借款人在受委托贷款银行开办、还款的I类银行卡。

  6、购房申贷资料: (1)采用“先还后贷”方式的,必须提供: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和《结清证明》,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用于抵押住房的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职工出现异议的,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提供其他资料,如:《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首)付款发票、契税票等。 (2)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的,必须提供: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还款明细表》(或者还款计划表),本套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

  “商转公”贷款属于“转移接续”类型,因此,按照要件顺序,这些资料齐全的,已经具备贷款资格和条件了。

  其他资料,如:《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首)付款发票、契税票、申请人愿意结清原商贷余额与公积金贷款差额部分的有效凭证(银行卡)等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提供。

  特别提示:(1)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只有1人签字的,可以追根溯源查看《网签备案合同》是2人签字(购房)的,可以按照2人条件申请贷款。(2)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另提供:由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并盖章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明细。

  (五)异地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3、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4、借款人及配偶在购房地和缴存地分别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购房地和缴存地在南阳的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5、主借款人在受委托贷款银行开办、还款的I类银行卡。

  6、借款人由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盖章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不低于6个月(含)以上时间的缴存明细(信息共享,可小程序查询);

  7、购房资料: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借款人在3年之内购买商品住房的资料或在2年之内购买二手住房的资料;(信息实现共享,借款人不再提供);

  8、特别提醒:必须以所购本套住房设定为贷款抵押物。

  (六)法院拍卖住房的贷款

  1、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法院在1年之内出具的借款人《拍卖成交确认书》;

  2、在1年之内缴纳的不动产交易契税完税凭证;

  3、在1年之内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

  4、特别提醒:必须以所购本套住房设定为贷款抵押物。

  (七)拆迁安置住房的贷款

  1、原住房的拆迁安置协议、增购面积的购房款发票;

  2、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新住房在3年之内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

  3、特别提醒:必须以所购本套住房设定为贷款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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