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导语 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镇平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普通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特病、门诊特定药品)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以下比例报销: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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