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举报电话

导语 内乡县在城市化管理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并公布举报电话,详见全文。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为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当前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城市化管理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指:

  (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未按行政许可内容实施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建(构)筑物;

  (3)违法占地建设的;

  (4)违法占用公共空间,利用楼顶、平台、架空层等公共空间修建的建(构)筑物;

  (5)其他可以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行为。

  二、本通告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范围指:县城市化管理区东至默河,西至黄水河,南至南环路南1000米,湍河西北至沪陕高速、湍河东北至312国道范围内的所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城建领导小组审批不得在城市化管理区征地、拆迁范围内、重点项目安排用地及新开道路两旁实施建设及抢栽、抢种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并从严从重从快处理,所造成损失不予赔偿和补偿。

  四、在城市化管理区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先报县城乡规划发展中心对房屋建筑立面、风格进行审核把关,再按照相关程序报经县城建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建设。

  五、对城市化管理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正在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拆除;已建设完成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建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违建当事人承担。

  六、对城市化管理区建(构)筑物有违法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暂停办理该不动产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登记手续;待建(构)筑物的违法情形消除后,以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核定情况为据,不动产登记机构再予办理不动产相关登记。违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城市化管理区乡镇、社区(村)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居民不参与违法建设活动,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建、不租、不住、不买违法建(构)筑物。

  八、物业公司应加强物业小区管理,对违法建设行为承担巡查、制止责任,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职能部门报告,配合查处。对不制止、不报告、不配合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移送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九、认定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共有人是党员干部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报到其所在单位或基层党组织,由其所在单位或基层党组织督促其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并将通报抄送有关执纪执法机关。

  十、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庇护、纵容违法违规建设。凡在整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庇护、纵容或为违法建设充当保护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法违规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扰执法或暴力抗法,组织、煽动、幕后策划群众上访的首要及积极分子,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县长热线:0377—65328999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0377—66071136

  自然资源服务热线:0377—65333637

  特此通告

  内乡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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