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待遇衔接
导语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最低缴费年限以其符合条件的申请时点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确定。多次申请病残津贴的,以最后一次符合条件的申请时点确定最低缴费年限。
河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待遇衔接
1.遗属待遇。若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死亡人员标准执行,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
2.在职转退休。若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申请弹性提前退休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发放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若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未申请弹性提前退休的,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告知参保人员。
3.参保缴费。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请表》当月办理停保业务。当月未及时办理停保的参保人员,待办理停保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退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4.跨制度衔接。重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的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当月,或累计缴费年限满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领取病残津贴直至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当月重新核算待遇前,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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