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
导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正式审核决定及《审核表》,自参保人员申请次月起计发病残津贴,并发放至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河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
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病残津贴申请后,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待遇领取地。
其中,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为本地的,按规定程序开展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和审核确定工作。待遇领取地非本地的,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起业务协同,移交病残津贴申请资料和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认定结论,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原则上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受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开展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工作,有异议的可重新认定其累计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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