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导语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2025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 400元/人,

  南召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三次报销: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次报销), 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2、大病保险(第二次报销):年度内最高限额 40 万元;

  3、医疗救助(第三重保障),困难群体每年最高限额 3 万元。

  2、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参保居民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是:2025 年1月1 日-2025 年12月31日。 自 2025 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 3 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 1 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 1 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 1 年可减少 1 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 4 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 6 个月。

  3、按照国家政策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设置相应的激励措施。连续参保激励是连续参保满 4 年,之后每连续参保 1 年,可以享受连续参保激励,按照规定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零报销激励是当年基金零报销,次年可享受激励,按规定提高大病保险 最高支付限额。两项措施独立设置,均自 2025 年起执行,符合激励条件的,均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次提高均不低于1000 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 20%。 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4、为稳步提升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保障水平,从 2024 年1 月1日起将普通门诊统筹定点扩展至全市县级医疗机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 50 元,一天(自然日)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 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00 元,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 50%,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60%。

  5、优化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标准, 自然分娩由600 元调整为 1000 元,剖官产由 1600 元调整为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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