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导语 邓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含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待遇。

  邓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和住院医疗待遇。

  1、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符合定点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每次50元,支付比例50%;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60%;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封顶线为300元。

  纳入“高血压糖尿病”保障范围的参保居民,需采取药物治疗者,首先按门诊统筹政策给予治疗用药保障,在门诊统筹年度限额用完后,高血压年度增加150元限额,糖尿病年度增加170元限额,若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则年度增加200元限额。增加限额部分的合规费用按50%比例报销。

  2、门诊慢性病。目前我市纳入23种门诊慢性病,参保居民通过慢性病鉴定后,发生的符合门诊慢性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照65%的比例报销,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

  3、重特大疾病。符合我省、市重特大疾病标准的参保居民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有33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分别为:县级医疗机构80%、市级医疗机构70%、省级医疗机构65%;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有55种,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为80%。

  4、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起付标准后,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80岁以上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

  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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