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流浪人员救助原则
坚持自愿救助
实施救助必须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
本人拒绝求助的或不愿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
坚持无偿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部门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
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兴办公益性事业,支持救助管理工作。
家庭及其成员有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各级政府应该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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