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退伍军人补贴

导语 南阳退伍军人的补贴政策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南阳退伍军人的补贴政策的相关内容吗?现在就又南阳本地宝小编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下吧。

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金

退役金区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

退役金根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计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退役金发放标准:

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

担任军士满16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50%确定;

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优抚对象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抚恤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144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按照每人每年24180元执行,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2862元;其它时期入伍的,按照每人每年23580元执行,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2502元,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按照每人每年9570元执行。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67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650元,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按照每人每年10080元执行。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5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16元,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市财政对宛城区、卧龙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和职教园区6个中心城区每人每年补助60元。

五、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按照每年提高8280元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七、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中央、省、县(市、区)财政按照补贴标准的50%、25%、25%的比例负担相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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