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最新政策
导语 南阳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含)及以上时间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含)及以上时间的人员(含现役军人、灵活就业人员、异地缴存人员,以下统称借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或其单位已连续欠缴公积金3个月(含)及以上时间的,申请贷款时,补缴的欠缴部分不计入连续缴存时间,借款人连续缴存公积金的时间自补缴之日起重新计算。
多人参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共有权人中,主借款人必须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该房屋最多只能作为一个家庭单元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主借款人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承担责任。
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在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借款人和其所在单位已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含)及以上时间;
(三)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证明和其他必须提供的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主借款人必须拥有购、建住房的所有权份额;
(五)借款人及配偶当前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
(六)主借款人当前没有为他人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责任;
(七)主借款人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八)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九)购、建住房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时效要求和其他条件;
(十)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三、借款人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现缴存地却不满6个月(含)及以上时间的,依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经办人员联系核实、签字认可后,合并计算缴存时间。但是,申贷之日往前推算,两地连续缴存公积金不足6个月(含)及以上时间的,不予贷款。
四、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通过继承或赠与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之外购、建自住住房的;
(三)购、建住房的所有权为子女或其他人的;
(四)购、建房屋的用途或性质为非自住住房(包含商业、综合、公寓)的;
(五)当前正为他人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
(六)借款人或配偶当前存在尚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的;
(七)同一套购建住房,借款人没有拥有该房屋所有权份额的;
(八)同一套购建住房,当前存在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
(九)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借款人或其单位已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及以上时间的;
(十)借款人个人信用不良的:征信报告显示,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行为的,存在呆账、核销、被强制执行的记录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一)借款人或配偶购买、建造第三套(含共有产权、不含商业产权)及以上住房的;
(十二)借款人或其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或比例低于政策规定标准的(经过批准的除外);
(十三)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冻结状态的。
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及配偶中,若一方个人信用不良、或一方正为他人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责任,个人信用良好的另一方配偶,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按照单人额度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六、市公积金中心应依据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禁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贷款。
住房套数依据房管部门和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住房信息(含共有产权、不含商业产权)予以确定。
借款人及配偶必须同时提供由购房地和缴存地出具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七、借款人及配偶使用同一套购建住房手续,可以先提取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再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但是,“提取夫妻公积金余额”加“贷款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申请贷款的房屋总价的70%。
即:(提取夫妻公积金余额+贷款金额)≤申贷房屋总价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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